2006年2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新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家门口赎罪 矫正中减刑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沈寅弟

  本报讯  我省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,出现了首例被司法机关减刑的案例。在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接受矫正的朱有海(本报曾作报道),日前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。
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的《刑事裁定书》认为,朱有海在缓刑考验(社区矫正)期间,能认罪服法,遵纪守法,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、帮助,定期汇报思想、改造情况,学习认真。劳动态度端正,工作积极,不怕苦、不怕累,积极技改,为厂里正常生产、减少和节约成本、提高经济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(技改累计增加效益55万余元),并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。法院裁定将朱有海的有期徒刑3年减为有期徒刑2年11个月20天;将缓刑5年减为缓刑4年6个月。